
AQ 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第7章做了如下要求:
“定期检査应委托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企业应当根据检査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检查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规范前言明确指出:“本标准第4章、第5章、第6章和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强制性条款须严格执行!
G8 3836.16-2024《爆炸性环境 第16部分:电气装置检查与维护规范》第5章对定期检查做了规定,同样要求:.专业机构定期检查为由业主委托或接受有资质第三方检验结构进行检查.…..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文件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書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3730912015
